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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房公积金发〔2024〕9号 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393

  • 发文字号: 乌房公积金发〔2024〕9号
  • 发文单位: 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1-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 生效日期: 2024-12-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从2024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一、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我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270元,月缴存额下限(单

位和个人合计)为228元。

二、在2024年12月1日前已核定缴存基数的单位及职工,缴存基数不作调整;未核定缴存基数的单位及职工,可在12月调整基数时,同步调整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月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已核定单位存在缴存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在次年缴存基数核定时调整。2025年核定新缴存基数时,可以补缴2024年12月至调整当月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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