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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缴存职工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1-2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生效日期: 2024-11-22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按照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六条措施〉的通知》(乌政办规﹝2024﹞5号)要求,开通缴存职工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现就签约条件通知如下:

1.签订协议时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且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2.借款人及配偶在商业住房贷款偿还期间内签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并从协议签订后的次月开始执行对冲还贷,若对冲失败将以短信形式告知借款人及配偶。

3.签订协议时借款人及配偶账户应各自留存3个月的缴存额。

4.借款人及配偶协议每月提取额不得超过各自月缴存额;双方合计提取额不得大于商业住房贷款月还贷额。

5.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金额不足商业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时,不足部分从协议预留还款银行卡中扣划。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仅剩10元时协议自动终止。

6.签约协议生效后,不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大额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等其他业务;如需办理应终止协议。

7.目前仅有疆内建设银行住房贷款可办理此项业务,其他商业银行另行通知。

8.此项业务在各分中心、管理部、委托银行网点均可办理。

9.办理此项业务所需材料:

(1)借款人签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的,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

(2)借款人配偶签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的,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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