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各县(市、区)税务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1.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2.正文电子版-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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