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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住字〔2022〕39号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后停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0

  • 发文字号: 临住字〔2022〕39号
  • 发文单位: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2-09-2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 生效日期: 2022-09-2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现将《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后停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

贷后停缴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后停缴管理,切实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市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类等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后停缴的人员。

第二条 具体程序

1.签订承诺书。职工申请贷款时,签订《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后缴存承诺书》(附件1)。

2.发放催告函。针对贷后停缴职工,发放《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后缴存催告函》(附件2),督促职工恢复缴存。

3.实施扣划。职工停缴并转入贷后停缴托收户后,由公积金中心按月从职工银行账户扣划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附件:1.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后缴存承诺书

2.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后缴存催告函



附件1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后缴存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系   职工,现因购买   房产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特作如下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市公积金中心缴存、贷款有关规定,本着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与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贷款后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若本人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缴存账户封存后未重新就业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同意转入贷后停缴托收专户缴存,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缴存手续。

3.因本人原因出现贷后停缴行为,经催告后仍未恢复缴存的,同意市公积金中心将本人公积金账户转至贷后停缴托收专户,实行按月扣划。

4.本人同意市公积金中心每月从本人 银行账户   代扣当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本人确保扣款账户保留充足余额,账户如出现销户、冻结等情形,本人应及时办理贷后停缴托收信息变更。

本承诺书一式叁份,市公积金中心、承诺人、扣划银行各留存一份。


承诺人: 联系电话:1.    2.

工作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2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后缴存催告函

编号:( 20  ) 号


我中心与你在   年   月 日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你发放公积金贷款 万元。经查实你自获取上述借款后,于 年 月起已停止缴存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后缴存承诺书》相关约定现向你催告如下:

一、自收到本催告函三十日内,你应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之后离职未重新就业的,应申请公积金账户转移至贷后停缴托收专户自主缴存;在临沂区域内再就业的,由单位继续缴存;在临沂区域外再就业的,可持就业地缴纳公积金证明到市公积金中心报备。

三、如在三十日内未主动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依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后缴存承诺书》之约定,将公积金账户自动转入贷后停缴托收专户,按月扣缴公积金。

特此催告。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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