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部署,以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9号)和《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肇府规〔2022〕8号)等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202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2022年度财政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居民医保202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2023年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人/年,具体为350元/人/年。
二、调整居民医保2022年度财政补助标准
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人/年,具体为610元/人/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肇医保规〔2021〕2号)、《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肇医保规〔2020〕2号)和《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肇医保规〔2019〕2号)同时废止。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基本医疗保险
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