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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府办函〔2018〕275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肇庆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0

  • 发文字号: 肇府办函〔2018〕275号
  • 发文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8-12-1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 生效日期: 2018-12-16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1〕3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巩固医保覆盖面,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和待遇均等化,力争实现2019年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超过98%(具体任务人数以省、市下达为准)。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各地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麻风病人、残疾人、优抚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人员100%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困难人员认定部门向当地财政申请资金用于困难人员参保,并于12月20日前将名单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居民可参加辖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按照《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教后勤函﹝2017﹞32号)要求,各地争取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100%,做到应保尽保。

  二、提高筹资标准,增强保障能力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组成。2019年度政府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不低于490元/人(国家和省有新文件按新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5元,参保人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为个人参加居民医保。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社会保障卡、智能APP、微信等方式实现缴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各地要加强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力争在12月底前基本完成工作。要抓紧制定宣传发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12月中旬要召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大会,部署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要尽快做好当地参保人员信息的系统录入工作,将代征收参保个人缴费筹资款于12月31日全额划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目标任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从加快建设全民医保体系出发,按照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的要求,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注重宣传效果,采取抓典型宣传等方式,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动员,以点带面,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取得实效。

  (三)做好信息报送,掌握整体进度。各地要及时将宣传发动进展情况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具体如下:12月20日前,各地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报送《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宣传发动进度表》。从12月20日起,每隔10天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报送1次进度,统计时点分别为2018年12月20日、12月30日,2019年1月10日、1月20日和1月30日,如遇休息日顺延2天报送。上述信息涉及的参保人数统一以个人实际缴费(含民政、残联等部门资助人数)为准。

  (四)加强工作督查,确保完成任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组成我市居民医保工作督查小组,分别于2018年12月下旬和2019月1月,对各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并适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各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进度。

  附件: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发动进度表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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