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1〕34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的缴费期为今年的10月至12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巩固医保覆盖面,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和待遇均等化,2011年11月,我市出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从2012年起,将原有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并轨,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要做到“两个不低于”(即:覆盖率不低于2017年度,参保人数不少于2017年度)的要求,力争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做到应保尽保,完成任务以省、市下达的具体任务数为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各地要按照《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粤民发〔2017〕84号)和《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1〕34号)要求,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麻风病人、残疾人、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困难人员认定部门向当地财政申请资金用于困难人员参保,并于今年10月中旬前将名单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我市持有居住证的居民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按照《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教后勤函〔2017〕32号)要求,争取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100%,做到应保尽保。
二、提高筹资标准,增强保障能力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组成。2018年,政府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国家和省有新文件按新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5元,参保人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为个人参加居民医保。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实行代扣代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各地要尽快制定宣传发动工作方案,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今年10月中旬前各地要召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大会,部署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在11月底前完成主要工作。12月要将参保人员信息全部录入电脑,并将代征收参保个人缴费筹资款于12月31日全额划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目标任务。各地要从加快建设全民医保体系出发,按照“两个不低于”的要求,做到应保尽保。各地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积极动员,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抓好典型宣传,以点带面,做好发动工作。
(三)做好信息报送,掌握整体进度。为及时掌握各地宣传发动的开展情况,各地要将宣传发动进展情况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具体要求如下:2017年10月底前,各地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报送《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宣传发动进度表》(见附件)。从11月起,每10天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报送1次进度,统计时点为:11月10日,11月20日,11月30日,12月10日,12月20日,12月30日,1月10日,如遇休息日顺延两天报送。参保人数统一以个人实际缴费(含民政部门资助人数)为准。
(四)加强工作督查,确保完成任务。为及时掌握全市居民医保工作开展情况,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组成居民医保工作督查小组,分别在10月下旬和11月对各县(市、区)参保情况进行督查,监督指导各地推进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并适时对各地参保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附件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发动进度表
填报单位(盖章): 截止时间: 月 日 | |||||||||||
县(市、区) | 总人口数(人) | 常住人口数(人) | 已参保人数(人) | 其中: | 覆盖率(%) | 未参加居民医保人数(人) | 其中: | 电脑录入参加居民医保人数(人) | |||
不愿参加人数(人) | 外迁户(空挂户)人数(人) | ||||||||||
已参加职工医保人数(人) | 已参加居民医保人数(人) | ||||||||||
肇庆-基本医疗保险
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