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科技城社会事业和基层治理局,科技城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科技城新区公共服务局,经开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发局,仙海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发局,科学城卫健委,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待遇相关规定作以下调整。
一、认定标准
“两病”患者的认定标准以医学诊断标准为依据,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按规范诊疗确诊为“两病”患者并备案后,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高血压、糖尿病人群的规范化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我市这类人群整体纳入保障范围,不再进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申请和审核。
二、保障待遇
(一)起付线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不设起付线。
(二)高血压
“高血压”患者指确诊为高血压,未达到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但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按规定备案“两病”后的此类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人/年。
(三)糖尿病
“糖尿病”患者指确诊为糖尿病,未按我市现行门诊慢性病政策申报备案但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按规定备案“两病”后的此类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年。
(四)同时备案“两病”的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人/年。
三、用药范围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适用药品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物,优先选用目录内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四、政策衔接
(一)已经纳入我市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执行原有政策,不得与“两病”重复叠加享受待遇。
(二)若“两病”患者因病情变化,达到门诊慢性病标准后,可以按规定申报门诊慢性病,认定通过后执行门诊慢性病待遇,不再执行“两病”待遇。
(三)“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中,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支付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宣传工作,引导本统筹区域未备案的“两病”患者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两病”备案,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及时进行“两病”备案。
(二)各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每月25日前及时将本地规范化管理人员最新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并抄送市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将本地符合规定的人员整体纳入“两病”保障范围。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持续推进“两病”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权益。
(四)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职工“两病”患者和城乡居民“两病”患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两病”业务办理及报销流程》操作备案,确保其“两病”待遇不受影响。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日之后开始执行,之前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两病”业务办理及报销流程
2023-12-14 阅读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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