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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5〕52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5〕71号和72号文件落实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4

  • 发文字号: 鲁人社发〔2015〕52号
  • 发文单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5-10-19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
  • 生效日期: 2015-10-1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科学制定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各市要在测算分析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抓紧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制定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确保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费率政策。各市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要于2015年9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今后,各地调整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及时报备。

二、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费率。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确定费率时,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分类重新划分行业类别,如原执行的费率高于行业基准费率的,在本行业内规定的费率档次按就低就近原则执行;如原执行的费率低于行业基准费率的,在本行业内规定的费率档次按就高就近原则执行;以后确定其费率按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执行。

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严格按规定的费率档次进行上浮或下浮。

三、进一步加强参保和征缴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参保和基金征缴,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增强基金支撑能力的重要措施。在费率适当降低的情况下,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深挖参保、征缴潜力,不断提高参保率和征缴率。尚未启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点的市,应在2015年底前启动,将其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范围。

四、增强基金的共济能力。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尚未实现基金统收统支管理的市,要研究制定基金市级统筹办法,在2015年底前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确保储备金足额到位。

五、切实抓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市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把握原则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协同配合,共同促进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落实。在贯彻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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