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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医保发〔2023〕3号 绵阳市医保局 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7

  • 发文字号: 绵医保发〔2023〕3号
  • 发文单位: 绵阳市医保局 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23-02-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 生效日期: 2023-03-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城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经开区、仙海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为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一)统一执行时间

自2023年3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调出的药品不再执行。

(二)加强药品目录管理

1. 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20个民族药(见附件2)继续执行。按规定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除国家规定不得支付的外,其余可以继续支付。

2.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应优先配备和使用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减轻患者负担。《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中汉防己甲素片等29种药品继续按照《关于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3号)的支付规则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我市医保药品管理政策

(一)做好特殊药品管理

对国家谈判药品和高值药品实行全省统一分类管理,将国家2022年谈判新增的曲前列尼尔注射液等31个药品纳入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将国家2022年谈判新增的比索洛尔氨氯地平片等77个药品纳入谈判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将盐酸奥普力农注射液等10个进入常规目录的药品调出谈判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调整后,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共154个(见附件3),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共228个(见附件4),高值药品共18个(见附件5)。执行全省统一的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和高值药品的适用病种和认定标准。

以上各类药品的支付政策和经办管理均按照我市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二)增加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

将国家谈判药品中阿齐沙坦片等25个药品(见附件6)纳入我市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其中谈判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属于原谈判药品的继续执行原支付标准。药品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和患者根据实际价格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扎实抓好药品目录落地工作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结合《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

(二)各地要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1〕27号)和《关于执行〈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绵医保函〔2022〕3号)等文件规定

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及时召开专题药事会,做到国谈药品“应配尽配”。各地要掌握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品配备及召开专题药事会相关情况,并及时向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报告。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绵医保规〔2022〕1号)和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工作安排,按要求做好“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工作,进一步扩大“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覆盖率。

(三)各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和经办管理工作

确保参保人员从2023年3月1日起按新版药品目录享受待遇。进一步做好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和高值药品全省统一经办,保障参保人员本地、异地就医购药和费用报销。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执行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衔接。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开展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人员培训,确保《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顺利实施。

(五)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各地在《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组织落实过程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

1.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2. 20个民族药药品名单

3. 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

4. 谈判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

5. 高值药品名单

6. 新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名单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

附件1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2023-12-14 阅读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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