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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202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08-0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 生效日期: 2024-08-06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2号)精神,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今年1至7月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额已于近日发放到位。

  一、调整范围、办法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02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

  每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定额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

  1.定比调整

  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1.16%加发。

  2.缴费年限调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

  (1)缴费年限20年及以下的

  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

  (2)缴费年限20年以上的

  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余额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20)×1元。

  (三)倾斜调整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退休人员,再按以下办法进行倾斜调整:

  (1)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0元;

  (2)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0元;

  (3)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60元;

  (4)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200元。

  以上年龄以202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为计算截止时点,对上述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未达到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待我市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确定后予以补齐。

  二、发放办法

  (一)在2023年12月前(含当月)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其1至7月的调整补发额已于近日发放到账。2024年8月当月基本养老金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二)因暂停发放待遇等原因未参与2024年7月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退休人员,在申请办理养老待遇续发时一并补发2024年调整额,调整补发额将与恢复发放的养老金补发额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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