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府〔2020〕1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精神,2024年我市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200元,其中,广宁县、封开县、德庆县、怀集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负担85%(170元),剩下15%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1:1的分担比例各负担7.5%(15元);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高新区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负担65%(130元),剩下35%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1:1的分担比例各负担17.5%(35元)。中央、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据实清算。
为确保各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能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参保人数和领取待遇情况,现对你县(市、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予以清算,并再次下达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共2040.434582万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资金收入请列入2024年度“1100248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24年度20826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一般公共预算科目。在年度执行中,将按照资金分配办法据实清算和调整,多退少补。
二、此次下达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将按规定由市财政直接拨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纳入基层“三保”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5〕413号)规定,及时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手中,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此次下达资金为基层“三保”资金,资金标识为“A030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此标识贯穿项目入库、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全过程,且保持不变。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接收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三保”标识的指标,不得随意增加、删减和修改,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附件:1.清算2023年度和下达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表
肇庆市财政局
2024年9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1.附件1:清算2023年度和下达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表.xls
2.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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