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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医保办〔2023〕45号 绵阳市医保局《关于调整“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绵医保办〔2023〕45号
  • 发文单位: 绵阳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2023-10-1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 生效日期: 2023-10-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科技城社会事业和基层治理局,科技城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经开区、仙海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3号)的要求,经研究,从2023年10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10%。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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