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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1-2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 生效日期: 2024-12-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从2024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具体要求如下:

自2024年12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为2200元;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为2140元。

2024年12月已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需在2024年12月20日前调整缴存基数下限并将差额部分补齐;未汇缴2024年12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在12月核对账目时,同步调整缴存基数下限。

特此通知。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1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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