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关于补贴对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绍兴市企业在岗职工,自2017年1月1日(含)后在岗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2.关于申报资料和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应携带职业技能培训发票、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本人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并填写《浙江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附件1)。申领时已失业的,到失业前最后一次缴费的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情况和证书信息审核,其中证书信息初审合格后交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核。审核通过后次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于公示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到职工本人账户。
3.关于证书信息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http://zscx.osta.org.cn/)、“浙江省职业资格工作网”甄别证书信息。绍兴市范围内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无法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的,由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确认。
4.关于补贴标准。累计参保36个月以上绍兴市区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标准按《绍兴市区职业培训经费补贴标准》执行。各(县)市按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且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证书补贴标准分别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其中属于紧缺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50%。个人实际缴纳的职业培训和鉴定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5.其他说明。参保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与职业培训鉴定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补助不得重复享受。申请时间为证书核发之日起12月内(2017年8月前核发的证书,申请补贴期限截止至2018年8月31日)。参保职工应在在岗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体时间以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6.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
2.《绍兴市区职业培训经费补贴标准》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4日
绍兴-失业保险
绍兴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