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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医保〔2021〕39号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绍市医保〔2021〕39号
  • 发文单位: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1-08-2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 生效日期: 2021-08-26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和《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等精神,切实做好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大学生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80元。其他城乡居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5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50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100元。

以上筹资标准中已包括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保持不变。

 二、缴费时间

从2021年起,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起至12月20日止。其中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给学生(儿童)缴费的区、县(市),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三、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可以通过银行签约批扣、银行窗口缴费、支付宝缴费、微信缴费、电子税务局网上缴费、税务窗口缴费等任一途径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缴费。

四、其他规定

1.从2022年起,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单由各地精防办提供。

2.对重复参保的人员,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得按最高补差原则给予报销。

3.鼓励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同步参加我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越惠保”。

4.实行家庭共济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历年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从共济人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中支付;其中,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的费用,先按照我市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的费用从共济人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中支付。开通时间另行告知。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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