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企业女职工生育休假和生育基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五日
绍兴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休假和
生育基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为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同时使女职工多的企业获得平等的竞争条件,以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根据一九八八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企业女职工实行生育休假和生育基金社会统筹的范围是:凡独立核算的市属全民、县以上集体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均列入统筹范围。其中不在市区范围内的农垦企业,农林牧渔场以及中央规定不参加地方社会劳动保险的企业暂不列入统筹范围。
二、实行生育休假制度的对象是:列入统筹范围企业的在职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从农村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三、凡实行生育休假制度的企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根据女职工的身体状况,一般可从怀孕满七个月起申请生育休假,时间最长为一年。
四、生育休假期间的待遇
1.女职工在生育休假期间,不影响晋级和调资,并计算
工龄,系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养老保险金和待业保险金仍由企业缴纳,企业不得将生育休假的女职工列为编外人员或转为待聘人员或解除劳动合同。
2.休假女职工的生育费补偿标准按本人休假前最后一个月标准工资的80%发给,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仍按100%
实发,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照发。休假女职工按月到原单位领取。
3.休假女职工以休养和抚育婴儿为主,鼓励女职工利用休假期间学习文化知识和业务技术,提高自身素质。
4.女职工休假期满返岗,企业应为其提供一定的适应时
间或予以必要的培训。
五、休假手续
1.实行生育休假和生育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应明确专
人具体经办本企业女职工生育休假和生育基金社会统筹结算的有关事宜。
2.符合享受生育期休假条件的女职工,应向所在单位的
劳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登记表”报单位领导审批,
单位领导应尽快做好安排,与申请者签订《生育期休假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休假期限、待遇及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生育基金的筹集
1.根据“以支定筹、略有结余”和“社会、企业、个人
各负担一部分”的原则。对女职工在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性生活补助费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基金。
2.生育基金的提取比例一九八九年按统筹企业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9%提取,于七月份一次性交纳,以后年度按统筹企业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分二次交纳,二月份交纳0.5%,七月份交纳0.9%生育基金列入成本。生育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生育基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企业女职工生育基金专户。
七、企业女职工,在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性生活补助费,
按照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人数,每人一次性补给企业1200元,各统筹单位应指派专人,凭女职工的婴儿出生证和花名册(未正常生产者凭合同)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到统筹管理机构办理领款手续。
八、生育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受财政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该项存款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除开支必要的业务费外,全部转为生育基金。
九、各统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缴纳和领取生育基金,不得少报漏缴,虚报冒领,违者按照漏报,少报或虚报数的5至10倍补交;逾期不缴的,按迟交天数每日增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
十、凡参加生育基金统筹的单位,今后如关、停、并、转,其职工的统筹关系也应随同在职职工划转;如新单位不属统筹范围,即停止统筹,不再享受经济补偿,上述情况均需及时报统筹管理机构备案。
十一、生育基金若需调整,扩大范围时,需经市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确定,生育休假女职工在休假期间与企业发生有关纠纷,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十二、本办法由市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绍兴-生育保险
绍兴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