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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医保中心〔2021〕11号 绍兴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关于确定2021年度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绍市医保中心〔2021〕11号
  • 发文单位: 绍兴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10-2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 生效日期: 2021-1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 号)确认,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79133元。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确定 2021年度绍兴市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237399元的,2021年月缴费基数按19783元确定;低于79133元的,月缴费基数按6594元确定。

二、2021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

三、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按该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确定后的月缴费基数小于6594元的,按6594元确定。

四、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

五、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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