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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政办发〔2018〕5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2019年全市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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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18〕55号
  • 发文单位: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8-08-24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 生效日期: 2018-08-24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发〔2018〕1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9年全市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确定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

其他用人单位,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5%,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为缴费工资的1%。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80元。

其他城乡居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31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420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890元。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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