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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1-2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 生效日期: 2024-12-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自治区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 号),我中心决 定从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具 体要求如下:

一、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 限按照地区类别划分为两档,二类地区(红山区、元宝山区、松 山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2200 元,三类地区(阿鲁科尔沁旗、巴 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 宁城县、敖汉旗)最低工资标准为 2140 元。

二、2024 年 12 月已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需在 2024 年 12 月 20 日前调整缴存基数下限并将差额部分补齐;未汇缴 2024 年 12 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在 12 月核对账目时,同步调整缴 存基数下限。

附件:1.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各比例月缴存额下限明细表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 年 11 月 22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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