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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6-08-02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 生效日期: 2016-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通知如下:

一、调整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

从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在行业基准费率未确定前,地税部门原暂按0.5%征缴的调整为暂按0.2%征缴),以后由市社保局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收支比例),一年浮动一次。上年收支比例不到50%(不含50%)的,次年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下浮动至50%;上年收支比例为50%(含50%)以上不到80%(不含80%)的,次年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下浮动至80%征收(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下浮)。上年收支比例为120%(含120%)不到150%(不含150%)的,次年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浮动至120%征收;上年收支比例为150%(含150%)以上的,次年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浮动至150%征收。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从每年1月份起调整。

二、提高部分待遇标准

从2016年1 月1 日起,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统一按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绍  兴  市   地   税   局

2015年11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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