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会议精神,顺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更好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决定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购买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调整为20%。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二、本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对于2024年10月8日前已受理未放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按照调整后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变更。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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