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机关各部、党总支: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将核定2024年度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一)在我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
(二)非财政开支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三)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存基数确定
(一)缴存基数计算。2024年度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2023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2023年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9685元,市区不得低于2000元,其他各县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整取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新参加工作及新调入职工缴存。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三、核定方式
提倡各缴存单位通过网上大厅办理基数调整,如确需到柜面办理,单位应填报2024年度《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申请表》和《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管理部审核后,录入业务系统。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自2024年7月起执行,本缴存年度内(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保持不变。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通知企业申报基数信息。各管理部要高度重视,合理安排并有序开展基数调整工作,抓紧时间通知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存基数信息,主动指导缴存单位使用网上大厅或填写有关表格,确保各缴存单位自2024年7月统一执行核定后缴存基数。
(二)认真审核企业职工缴存基数。各管理部应当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抽查一定比例的单位职工工资表,确保缴存基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原则上按本人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对缴存基数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且未申请调整缴存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管理部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对其进行统一调整,并及时告知调整情况。
(四)2024年1月已经核定缴存基数单位和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开户单位,本次不再核定。其它正常缴存单位,不论2023年度职工工资是否变动,都应办理2024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
附件: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8日
邢台-住房公积金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
邢台-基本养老保险
邢台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