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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贯彻执行全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广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04-30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 生效日期: 2019-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4月24日,《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施行。

针对此次全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的特点,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人社厅安排部署,市人社局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一是降低养老保险费率。按照《实施办法》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二是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全市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三是暂不下调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我市工伤保险基金静态可支付月数未达到《实施办法》规定下调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条件,暂不下调,仍按照2018年实际执行基准费率执行。四是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原省平工资口径(即2017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待2018年度省平工资公布后再作调整,并追溯至5月1日起执行清算,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仍按照原缴费基数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增设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档次,在原有6个档次(50%、60%、70%、80%、90%、100%)基础上增设4个档次(150%、200%、250%、300%),共计10个缴费档次,便于参保职工灵活选择和全市统一规范执行。五是稳定社保缴费方式。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待国家和省明确移交时间和移交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经测算,本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降15.8%、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降18%左右,进一步减轻了参保单位缴费负担。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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