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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房资〔2018〕63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相关规定防范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内房资〔2018〕63号
  •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8-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8-08-2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近日,我中心发现有缴存职工与不法中介机构勾结,通过伪造证照、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办理虚假工作调动等方式企图骗提住房公积金。该行为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工作秩序,损害了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有效打击和防范骗提行为的发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现对部分提取业务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购房发票,用于查验购房行为的真实性。

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查验贷款的真实性。

三、对有违规骗提行为的职工,一经发现,中心将全额追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并向职工所在工作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暂行)》在中心信息系统中进行不良信用行为的记录,限制一定时间内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并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传该职工的不良记录。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骗提职工和不法中介,中心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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