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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房资〔2020〕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内房资〔2020〕31号
  •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0-07-1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0-08-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房住不炒”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文件和规范要求,我中心梳理业务规范,调整了部分贷款政策并精简贷款流程,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备案,现就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规定。取消借款人“同户籍”家庭成员购房也可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2、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我中心将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家庭房屋交易备案、产权登记等信息进行核查,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精简贷款流程和材料。

关于共同借款人收入的认定:共同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缴存基数确认收入,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共同借款人社保缴存基数确认收入(职工可下载如蒙速办、内蒙古12333等手机APP查询个人社保缴存信息后在我中心截屏打印),不再需要职工另行提供工资流水、工资表、工资证明等资料。

三、以上政策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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