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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医保中心发〔2020〕11号 广元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公布202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广医保中心发〔2020〕11号
  • 发文单位: 广元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 发文日期: 2020-10-0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 生效日期: 2020-10-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抓紧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65号)和《广元市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广医保发〔2019〕70号)精神,结合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2019年省平工资为69267元。现将我市202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补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统账结合”办法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统账结合”办法参保的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缴费基数上下限为2019年省平工资的90%—300%范围内确定。200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纳入单位缴费基数,按退休人员本人上年末月退休费为基数确定。

二、按“单建统筹”办法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按“单建统筹”办法参保的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缴费基数上下限为2019年省平工资的70%—300%范围内确定,退休人员上年末月退休费低于2019年省平工资70%的,以省平工资70%作为缴费基数。

三、补收事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按预缴标准核定或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述标准重新核定,限期足额补收。


附件:2020年度广元市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表


广元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2020年度广元市用人单位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表

单位:元


缴费规则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基数上限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比例生育保险比例缴费基数核定范围
其他统账结合在职5196173167%2%0.5%0.8%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69267元的90%-300%
退休4%不缴费2005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以退休工资为缴费基数
财政全额供养在职5196173167%2%0.5%0.5%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69267元的90%-300%
退休4%不缴费2005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以退休工资为缴费基数
单建统筹在职4041173163.50%1%0.5%0.8%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69267元的70%-300%
退休4041173165%不缴费以退休工资为缴费基数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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