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局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赤峰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赤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赤峰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安排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内医保发﹝2020﹞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有关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心”、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二、主要内容
2020年2月起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原生育保险缴费不变。
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我市自2020年1月份开始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企业缴费比例减半征收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即对6%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减半征收后仍无力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当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医疗保障局评估核准后,可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三、经办服务
各地区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基金管理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各级医保财务部门依据减征企业缴费票据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明细表》进行账目处理,减征期结束汇总减征医疗保险费人数、减征金额报市医疗保障局。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以系统核定数据为准,严格把握、认真核实减征医保费企业名单、减征人数、减征金额。于3月18日前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明细表》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市医疗保障局对减征企业名单核准后抄送税务部门进行征缴,缴费人数、减征金额等具体事项待疫情过后通过数据比对和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复核。
(二)各地区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赤峰-基本医疗保险
赤峰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