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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7-1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 生效日期: 2021-07-1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自治区下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1〕71号)精神,现就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自2021年8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仅限本人使用,扩展到家庭成员共济使用。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展到,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各管理区划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政策衔接,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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