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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社险〔2020〕21号 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广社险〔2020〕21号
  • 发文单位: 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 发文日期: 2020-12-30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 生效日期: 2020-12-30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社保局(中心)、机保局(中心)、居保局(中心):

四川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69267元,广元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广元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63544元。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9号),现将我市202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下限继续按2019年下限标准(即2697元/月)执行,上限按全省2020年上限标准(即17317元/月)执行。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2019年度省平工资的50%、60%、70%、80%、90%、100%、150%、200%、250%和300%执行,同时继续保留2018年度省平工资的50%、60%、70%、80%、90%、100%、150%、200%、250%和300%缴费档次,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在上述范围内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二)失业保险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下限继续按2019年下限标准(即月缴费基数2919元/月)执行,无上限。

(三)工伤保险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之和,在2019年市平工资60%-300%的范围内确定。

二、其他事项

(一)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20年度缴费标准公布前已经核定或已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上述标准重新核定,限期足额补收。

(二)因缴费口径调整,为避免造成缴费指数偏低的现象,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宣传解释并鼓励引导个体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相对合理档次缴费。

(三)严格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规定:“对当年尚未发布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参照上一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正式发布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或扣减”。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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