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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韶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1-2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 生效日期: 2024-11-2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职工还款压力,切实帮助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经研究决定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包括组合贷款),现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可申请将商业贷款未结清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

二、受理条件

1.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

2.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处于正常还款状态,当前未逾期且累计逾期不超过3期;

3.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无其他担保、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能办理抵押登记或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三、动态管理

若出现月末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3个月高于90%(含)的情况,将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已受理的继续办结;月末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3个月低于90%,则恢复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以上政策于2024年11月25日起执行。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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