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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包头市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1-2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 生效日期: 2024-12-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包头市灵活就业缴存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自治区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调整我市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月缴存额下限

按照通知要求自2024年12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月缴存额下限为220元。

缴存方案调整

在我市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包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地区工资标准调整后,缴存方案于2024年12月1日开始自动按调整后的 月缴存额220元执行。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1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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