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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1-2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 生效日期: 2024-12-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从2024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具体要求如下:

一、月缴存工资基数

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我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所属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白云鄂博区、稀土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270元,土默特右旗、达茂旗、固阳县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

二、缴存基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在2024年12月1日前已核定基数的单位及职工,缴存基数不作调整;未核定基数的单位及职工,可在12月调整基数时,同步调整缴存基数下限。

三、核定时间

职工月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核定时间7月-12月。已核定单位存在缴存基数低于所属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在次年缴存基数核定时调整。2025年核定新缴存基数时,可以补缴2024年12月至调整当月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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