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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恢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4-11-22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全市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及预算审核标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在2024年执行下浮工伤保险费率的参保单位,调整恢复2024年1-12月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并对2024年1-11月下浮费率与基准费率的差额部分进行补收。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在宿州市全市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并在2024年缴费年度执行下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单位。

二、调整标准

(一)202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浮一档和二档的,恢复2024年1-12月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执行。

(二)对2024年1-11月下浮费率与基准费率产生的差额部分进行补收。

三、实施时间

补差数据将于2024年11月底传送至税务系统,请相关单位于2024年12月及时在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本《通知》由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0557-3021630(市本级)

0557-3699118(埇桥区)

0557-6555285(灵璧县)

0557-5032678(萧县)

0557-8022160(砀山县)

0557-7098068(泗县)

上述咨询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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