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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1-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 生效日期: 2024-11-2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升住房公积金便利化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现就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带押过户”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本通知所称的“带押过户”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无需先行结清贷款余额,可将处于抵押期间的不动产,通过买卖转移给买方。适用于已经在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五个本市受托金融机构(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设立抵押的不动产,且当前仅存在一次有效抵押,买方以贷款方式购买的情形。不动产“带押过户”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买卖双方均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买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卖方是商业住房贷款;

(三)买方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卖方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不动产“带押过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一)买卖双方均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提出申请。买卖双方达成买卖意向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向中心提出不动产“带押过户”申请,买方提出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房款,卖方提出将所得房款直接结清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同时中心对买方的贷款资格、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2.签订“带押过户”协议。待审查通过,中心与买卖双方、买方贷款金融机构(受托金融机构)、卖方贷款金融机构(受托金融机构)明确相关办理程序、资金拨付等要求后,共同签署《“带押过户”协议书》(签字并按手印或盖章)。原则上由买方贷款金融机构负责“带押过户”资金的监管,指定监管账户并负责资金的安全监管和拨付结算。

3.受理买方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协议书》签署完毕后,买方将购房首付款转入卖方账户,并按照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过户的不动产权证、纳税凭证等相关材料可容缺办理),当场办理合同签订等相关手续。

如果买方的贷款额度与首付款的合计金额无法覆盖卖方贷款余额及利息的,卖方应提前部分还款,确保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结清卖方剩余贷款余额及利息。

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买方贷款金融机构要在规定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并办结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由买方贷款金融机构持《“带押过户”协议书》、不动产转移及抵押登记等相关申请材料,通知买卖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核验材料齐全后,现场同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新设抵押权登记手续。

5.发放贷款。办理新设抵押权登记后,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买方贷款金融机构的委托放款账户。

6.结清原贷款余额及资金结算。贷款发放当天,中心向买方贷款金融机构提供当天卖方剩余贷款余额及利息相关数据,买方贷款金融机构须在当天将卖方贷款余额及利息划转至中心银行账户,剩余资金划转到《“带押过户”协议书》约定的卖方银行账户,中心在当日办理结清手续。

7.注销原抵押登记。卖方贷款结清后,中心出具卖方贷款结清证明,由卖方抵押权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原抵押登记。

(二)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卖方为商业贷款

流程参照上述第(一)项“买卖双方均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操作,并严格执行以下环节。

1.受理申请环节。卖方贷款金融机构同意办理不动产“带押过户”后,买卖双方再向中心提出申请,并共同签署《“带押过户”协议书》。

2.贷款审批环节。如果买方的贷款额度与首付款的合计金额无法覆盖卖方贷款余额及利息的,由卖方与卖方贷款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3.结清原贷款余额环节。贷款发放当天,由卖方贷款金融机构向中心提供卖方剩余贷款余额及利息相关数据。中心按《“带押过户”协议书》约定,在当天将卖方贷款余额及利息划转至卖方银行账户进行结清。

4.注销原抵押登记环节。卖方贷款结清后,由卖方抵押权人出具卖方贷款结清证明,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原抵押登记。

(三)买方为商业住房贷款,卖方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流程参照上述第(一)项“买卖双方都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操作,并严格执行以下环节。

1.受理申请环节。买方贷款金融机构同意办理不动产“带押过户”后,卖方再向中心提出申请,并共同签署《“带押过户”协议书》。

2.贷款审批环节。中心跟踪买方贷款金融机构审批的贷款额度,如果买方的贷款额度与首付款的合计金额无法覆盖卖方贷款余额及利息的,卖方应提前部分还款,确保发放的商业住房贷款能够结清卖方剩余贷款余额及利息。

3.结清原贷款余额环节。贷款发放当天,买方贷款金融机构向中心获取当天卖方剩余贷款余额及利息相关数据后,在当天将资金划转至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心在当天结清卖方贷款余额及利息。

4.注销抵押登记环节。卖方贷款结清后,中心出具卖方贷款结清证明,由卖方抵押权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原抵押登记。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带押过户”协议书》范本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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