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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发〔2017〕19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鄂府发〔2017〕195号
  • 发文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7-11-1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 生效日期: 2017-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2〕50号)精神,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轨,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方案

2017年至2019年,连续三年每年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50元/月,三年共提高150元/月。提高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达到430元/月。其中,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到龄已领取原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本着待遇不降的原则,将其待遇构成中的政府补贴部分逐年(2017年—2019年)冲减50元至基础养老金中,在政府补贴部分冲减完成前,其基础养老金总额不做调整;对原享受国家、自治区基础养老金的未缴费人员,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包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要求的提标部分。

二、执行时间

2017年,从7月1日起执行;2018年和2019年,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

本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由市、旗区两级财政分级承担,具体执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市对旗区项目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鄂财预发〔2013〕89号)有关规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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