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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房金〔2010〕35号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管理规定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8

  • 发文字号: 淮房金〔2010〕35号
  • 发文单位: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0-09-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生效日期: 2010-09-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时,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账户,并授权承办银行于每月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或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通知手续而导致承办银行无法扣收贷款本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放款之日起开始计息。按月计息和结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本息当月清偿。结息日为每月20日。首期利息和末期利息按照实际天数计息。

借款人在一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30天计息。贷款利率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分为5年(含5年)以内、5年以上。

具体利率执行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实时公布。

借款人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相应期限利率档次上浮10%执行。

第六条 借款人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如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按下列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如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自贷款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期限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七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采取下列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委托银行扣款。借款人在承办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贷款还款账户,并授权承办银行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二)委托提取还贷。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委托公积金中心直接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偿还贷款本息。

(三)柜面直接还款。借款人在每月还款日之前到承办银行指定的服务网点柜面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归还贷款本息,或在每月还款日之前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直接归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与公积金中心商定,采取下列还款方法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法一经约定,还款期内不得更改:

(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本息还款额=借款本金×月利率×(1 月利率)还款月数

                                     (1 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本金

每月本息还款额=------------+(借款本金-已归还借款本金)×月利率

                         借款月数

(三)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九条 借款人委托银行扣款的,还款账户余额大于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直接扣收;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偿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本息全部转入逾期。

借款人委托提取还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大于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直接划转。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不足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通过承办银行还款账户扣收;还款账户余额仍不足的,贷款本息全部转入逾期。

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逾期,借款人应当先还逾期贷款本息(含罚息)、后还当期贷款本息。

第九条 借款人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的贷款本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罚息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应期限利率加收50%确定。逾期期间,如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借款人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可在每月20日前到承办银行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不收违约金。

(一)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按照提前还款时执行的贷款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当结清全部利息。

(二)因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造成借款期限发生变化的,剩余贷款本金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利率确定并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三)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每次还款额应不低于3期以上贷款本息且不低于5000元。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可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一)借款人需要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时,应于每月20日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借款人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导致原借款期限缩短的,贷款利率按实际借款期限所对应的贷款利率确定并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借款合同约定违约情形的,公积金中心应视借款人的违约情况、补救措施、风险可控程度,作出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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