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以下简称贷款变更)是指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发生符合贷款变更规定情形,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担保变更等。
第四条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管理,下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受理。
第五条 借款人在贷款偿还期间符合贷款变更情形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符合贷款变更条件的证明材料,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申请表》。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通知申请人(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办理变更手续;不准变更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
第二章 提前还款
第七条 借款人在贷款偿还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没有拖欠贷款本息(含罚息)及应付未付款项,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剩余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公积金中心应与借款人约定提前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并告知借款人将还款资金存入还款 账户,以备贷款受托银行划转。同时依据提前部分还款后的贷款余额和相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重新确定借款人还款计划。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同时缩短贷款期限的,新的月还款额高于当前月还款额,如有保证担保的,借款人应出具保证人同意的书面证明,且新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规定比例。
第九条 借款人提前还清剩余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与借款人约定还清日期、计算还清金额,并告知借款人将还款资金存入还款账户,以备贷款受托银行划转。借款人提前还清剩余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向借款人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证明》,同时协助抵(质)押权人办理抵(质)押权利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还款账户变更
第十条 在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原还款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形的,可以变更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
第十一条 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账户的,应重新提供贷款受托银行的银行卡。新的还款账户户名应为借款人或其配偶;提供配偶银行卡的,同时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办理借款人还款账户变更时,应核实确认银行卡账户是否真实有效;核实无误的,办理借款人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并将新的还款账户信息通知贷款受托银行。
第四章 贷款期限变更
第十三条 在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贷款展期:
(一)借款人失业,暂时无力按照还款计划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暂时无力按照还款计划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照还款计划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其他规定情形。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下列符合展期条件的证明资料:
(一)借款人失业的,提供相关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失业证明或领取救济金证明等;
(二)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提供相关诊断证明、费用支付凭证及户口簿、结婚证等;
(三)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的,提供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四)借款人贷款如系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公积金中心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
(一)贷款期限在 1 年及 1 年以内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 20 年。
(二)贷款期限延长后,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自贷款期限变更之日起,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计息、结息。
(三)贷款期限延长期限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 5 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或质物到期日。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经审核同意的,公积金中心应与合同当事人签署贷款展期书面协议,并根据贷款当前余额和贷款利率、还款方式,按展期后的贷款剩余期限确定并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贷款展期涉及抵押期限延长的,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期限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在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需要缩短合同约定贷款期限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申请缩短贷款期限的,公积金中心应审核借款人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经审核同意的,公积金中心应根据贷款当前余额、还款方式,按贷款期限缩短后的剩余期限和贷款利率确定并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第五章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
第十八条 在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
(一)借款人离异的;
(二)借款人死亡的;
(三)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九条 在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离异需要变更借款主体的,变更后的借款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能够提供房屋产权变更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
(三)个人信用良好,信用信息没有发生住房公积金不予贷款情形;
(四)没有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期偿还的其他贷款或对外贷款担保;
(五)变更后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金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六)政策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借款人离异变更借款主体的,变更后的借款人应提供下列符合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
(一)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房屋权属及债务归属协议、个人信用报告。
(二)判决离婚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个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需要变更借款主体的,变更后的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变更后的申请人应为原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监护人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变更后的申请人具有稳定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三)变更后的申请人能够提供房屋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文件和资料;
(四)法律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个人信用报告,且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涉及变更抵押登记的,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章 担保变更
第二十三条 在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抵押物:
(一)原以本人其他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现调换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
(二)所购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现调换住房属于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楼盘的;
(三)原抵押物贬值、毁损、灭失以及被征收或征用的;
(四)抵押物坐落、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抵押物变更的,变更后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的抵押物权属明晰且无限制条件、权属纠纷;
(二)新的抵押物未被列入城市征收以及旧城改造规划;
(三)新的抵押物价值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四)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变更抵押物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借款人的结婚证或单身申明具结书;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 在贷款偿还期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应提供或追加新的保证人的,新的保证人应符合公积金中心对保证人资格的要求,具备足够的保证能力。
第二十七条 在贷款偿还期间,质押物到期的,借款人应追加新的质押物。贷款余额与新的质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规定的质押率,且新的质物到期日应迟于贷款到期日。
第二十八条 担保变更涉及抵(质)押变更登记的,公积金中心应协助抵(质)押人和抵(质)押权人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变更涉及的相关税费,除抵押登记费外,其他均由申请人(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变更手续时,应与合同当事人签署相关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淮安-住房公积金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