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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房金〔2019〕36号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管理规定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5

  • 发文字号: 淮房金〔2019〕36号
  • 发文单位: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9-12-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生效日期: 2020-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预购按揭合作准入的签约楼盘商品住房时,以其预购商品住房作为抵押,在未办妥住房抵押权登记之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并承担回购义务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第二章  按揭合作准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第六条 开发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以上资质等级证书;

(二)开发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或商住用地;

(三)开发项目的立项、施工、预售已取得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四)开发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购房人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开发企业已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合作的,除符合第六条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

(二)项目贷款不超过当期项目总投资的25%;

(三)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实收资本的50%。

第八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不予准入:

(一)严重失信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二)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近3年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不予准入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合作程序

第九条 开发企业符合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准入条件的,应向开发项目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申请表》,并提交企业和项目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企业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公司章程;

4.企业年度报告书;

5.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购房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书面决议;

6.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项目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

3.开发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按揭合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对开发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对预售楼盘进行实地勘查,作出准予合作或不予合作的决定,并通知开发企业。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的预售楼盘准予合作的,公积金中心与开发企业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按揭合作协议);不予合作的,公积金中心退回开发企业申请资料,并送达《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不予合作告知书》。

第四章  合作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按揭贷款保证合同。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生效后,委托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将购房人的购房贷款转至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款账户。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日起90日内,移交不动产转移登记材料。

第十五条 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更或涉及法律诉讼、经济纠纷等重大事项,应在上述事项发生10日内书面告知公积金中心,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章  合作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企业应当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公积金中心,并按下列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开发企业应将收受的购房人的购房贷款返回并转至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清偿购房人的贷款本息。

(二)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企业应将变更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报公积金中心备案,并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报表、楼盘销售报表,及时反馈企业财务和开发项目情况。

第十八条 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对于同一个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附件,符合准入条件的,可增加按揭贷款合作楼盘。

第十九条 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公积金中心应对开发项目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开发项目形象进度、预售楼盘销售情况、开发项目是否设定抵押、房屋能否按期交付,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中止或解除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

   (一)提供虚假文件及其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出现经营管理混乱、资金短缺、抽资或减资的;

(三)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信用等级降低的;

(四)严重失信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五)存在金融欺诈、非法融资集资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的;

(六)预售楼盘处于停工状态影响房屋按期交付或出现滞销迹象的;

(七)预售楼盘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抵债以及其他限制情形的;

(八)预售楼盘已经出现烂尾或存在明显的烂尾迹象的;

(九)违反《按揭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依法对其失信行为作出处理:

(一)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协助他人套提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一次性付款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的;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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