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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房金〔2024〕20号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淮房金〔2024〕20号
  • 发文单位: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6-2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现将新修订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5日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证及认定标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使用是指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淮安公积金中心”),在征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授权或受委托人公证授权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淮安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其个人信用信息,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贷后管理。

第三条 个人信用信息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风险防控、信息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近2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监管的;

(三)近5年内存在被淮安公积金中心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资格记录的;

(四)其他有损住房公积金制度行为的。

第五条 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近2年内贷款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

(二)近2年内贷记卡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

(三)近2年内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20天以上(不含120天)未还记录的;

(四)信贷交易中存在当前逾期(当前逾期期数≥1)的;

(五)信贷交易中存在资产处置业务、垫款业务、代偿债务记录的;

(六)五级分类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的;

(七)任一账户状态为逾期、催收、呆账、冻结、止付、被核销或被清偿的;

(八)个人公共信息存在欠税、限制出境、强制执行或行政处罚记录的。

第六条 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但能够提供业务所在银行的相关证明和业务还款明细记录,可以扣减逾期期数,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受理:

(一)贷款有逾期但在应还款日后5日内结清的;

(二)贷款逾期记录为助学贷款且当前已结清的;

(三)贷记卡逾期因未缴年费所致且当前已结清的。

第七条 申请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有一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不予贷款。

第八条 《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的贷款余额、贷记卡已用额度、准贷记卡透支余额、相关还款责任余额、判决应付金额均纳入家庭负债认定标准。

      第九条 《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和贷记卡的“本月应还款”金额、准贷记卡当前透支90天以上余额、判决应付金额应认定为月还款额的一部分。

第十条 淮安公积金中心查询人员应在申请人《个人征信授权书》授权范围内对其个人征信进行查询、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个人信用信息用于其他用途,不得私自泄露个人信用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审批时,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日期应在30日内。

第十二条 淮安公积金中心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个人征信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等电子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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