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淮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淮住建发〔2021〕115号)有关规定,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按照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规定出资加装电梯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申请人的范围包括加装电梯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
二、提取额度
加装电梯提取金额为该部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家庭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实际支付的个人分摊费用。
三、提取时限及次数
自加装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应在所加装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日期之前。
四、审核要件
(一)提取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三)加装电梯协议书;
(四)加装电梯联合会审意见书;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加装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支付凭证(须扣除政府补贴金额)或相关费用证明材料;
(七)提取申请人本人建行或工行I类银行卡;
(八)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时,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等婚姻状况证明。
五、办理方式
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可至各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30日
淮安-住房公积金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