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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办函〔2008〕163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4

  • 发文字号: 鄂府办函〔2008〕163号
  • 发文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08-10-14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 生效日期: 2008-10-1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盟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字〔2008〕19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2008年底前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旗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各负其责,扎实有效地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保险工作新机制,让广大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员,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均应参加鄂尔多斯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缴费基数及比例。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应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缴费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缴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2%,缴费个人缴费比例为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按本人工资收入3%的比例缴费。

(三)失业保险待遇。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失业后,不分居住地和户口性质,失业保险金待遇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1-12个月)和70%(第13-24个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失业保险收支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本级和各旗区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级统筹基金。各旗区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在11月底前全额划转到鄂尔多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失业保险支出专户设置。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各旗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报账单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旗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每月25日前划入鄂尔多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各旗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本季度支出计划,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本季度支出计划五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基金转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拨款后当月拨付到各旗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进行发放。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旗区支出户留存相当于一个季度正常支出的失业保险周转金。每年年终决算时,旗区支出户结余应全部上缴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六)业务经办机构职责划分。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全市失业保险业务统一管理、服务和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失业保险的缴费核定、基金收支管理、统筹调剂等工作。旗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失业保险业务的汇总上报、失业人员登记接收管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等日常业务工作。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旗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项统筹工作措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要于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其中旗区各项工作和资金上划要于11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继续加大基金扩面征缴力度。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在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继续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高征缴率,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三)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合理认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旗区要认真审核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强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水平。各旗区要按照市级统筹要求,对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建立规范的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经常性审核制度,定期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就业状况进行核实。

(五)加快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步伐,逐步实现失业保险业务网上报送、审批。各旗区要完善现有失业保险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努力向社区延伸,使失业保险费征缴、失业人员管理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实现微机管理。

(六)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失业保险费征缴奖励制度。实行失业保险工作目标管理,对超额完成征缴目标任务的,要出台相应的奖励制度。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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