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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房金〔2018〕11号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淮就业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8

  • 发文字号: 淮房金〔2018〕11号
  • 发文单位: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淮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淮安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8-02-2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生效日期: 2018-03-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所在单位可依据《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使用。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均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住房公积金服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支持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为他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四、本通知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淮 安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淮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 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淮安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8 年 2 月 26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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