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人社部门最新公布的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12%的区间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3日
2023-12-14 阅读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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