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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委发〔2016〕1号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3

  • 发文字号: 鄂公委发〔2016〕1号
  • 发文单位: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6-05-0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 生效日期: 2016-05-09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的保障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和职工实际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范围

  将缴存职工购买的商住两用住房、公寓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范围,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作用。

  二、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求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在符合本人及配偶无担保、无逾期的条件下予以办理。

  三、开展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还款6期以上(含6期),可申请提前部分偿还贷款。

  (二)贷款逾期的,先还清所拖欠的贷款本息,再申请提前部分还款。

  (三)申请提前部分还款的,最低还款额度不少于贷款总额的20%。

  (四)采用保证方式贷款的,在提前部分还款时,若缩短贷款期限,重新核定的月还款额高于原月还款额的,应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并签订保证变更合同。

  四、取消申请贷款需单位审核盖章的环节

  为方便职工办理业务,加快业务办理速度,取消申请贷款需单位审核盖章的环节。职工工资收入按照公积金业务系统显示的缴存基数进行确定;如缴存基数不能真实反映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可由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各旗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实际工资情况合理确定或由职工提供相应工资证明材料后予以核定。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0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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