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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中发〔2017〕19号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3

  • 发文字号: 鄂公中发〔2017〕19号
  • 发文单位: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7-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 生效日期: 2017-07-28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已公布。现将2017年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208元60%即3725元,月平均工资不足3725元的按3725元基数核定,特殊情况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不得高于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208元300%即18624元,月平均工资高于18624元的按18624元缴存基数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按照《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鄂公委发〔2015〕3号)相关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得高于12%。同时根据《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鄂公委发〔2016〕4号),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企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1%。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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