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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中发〔2023〕16号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鄂公中发〔2023〕16号
  • 发文单位: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06-2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 生效日期: 2023-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即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公布的鄂尔多斯市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18473元/人计算,2023年度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9619元,月平均工资髙于29619元的按29619元核定。根据《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一类地区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80元,2022年度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为1980元,月平均工资不足1980元的按1980元核定。

二、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且一经确定,在缴存年度内不得改变。

三、 计算精度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要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缴存基数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缴存基数一经核定,本缴存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6月1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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