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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中发〔2022〕10号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鄂公中发〔2022〕10号
  • 发文单位: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2-06-1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 生效日期: 2022-06-16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2〕8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缓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灵活调整贷款还款安排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医学观察或被政府隔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对于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将每户家庭年支取金额上限22500元提高至30000元,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企业申请缓缴办理流程

      2.《单位缓缴/解除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6月1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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