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本通知施行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 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凡超过 3 倍的,应予以规范调整。
二、关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本通知施行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办理流程以及相关要求按照《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降低后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 5%。公积金中心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 30 日内重新申请。
(三)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1 日施行,执行期限至 2020 年 4月 30 日。
淮 安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
淮 安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2018 年 6 月 19 日
淮安-住房公积金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