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2-02-1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 生效日期: 2022-02-2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按照审计整改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构筑住房公积金运营服务良好环境,现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1.取消“职工已拥有自住住房,但职工及其配偶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的提取条件。

  2.取消“提取缴存职工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限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1.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缴存职工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用于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取消“以往年度发放的装修贷款不记入住房贷款次数”的要求,房屋套数按照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录的贷款次数认定。

  以上调整自2022年2月20日起执行。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2月10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鄂尔多斯-住房公积金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