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按照审计整改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构筑住房公积金运营服务良好环境,现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1.取消“职工已拥有自住住房,但职工及其配偶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的提取条件。
2.取消“提取缴存职工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限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1.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缴存职工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用于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取消“以往年度发放的装修贷款不记入住房贷款次数”的要求,房屋套数按照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录的贷款次数认定。
以上调整自2022年2月20日起执行。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2月10日
鄂尔多斯-住房公积金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